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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收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12 15:54
政策原文您可能是知道的,所以我就不列了了。
首先,这个优惠的“年度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及附加,则是“每月依次扣减”。也就是说,您的正确处理应当是,每月抵减增值税及附加;到年底尚未抵减完毕,然后才涉及“年度”抵减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如您所述,“25年全年的增值税及附加远大于应享受的招收退役士兵税收优惠金额”,那其实不涉及抵减企业所得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个人销售(转让)不动产(车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