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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制造企业按照验收进行确认收入,但是合同还没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吗?
瑶瑾超级甜
提问于 2026-01-15 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据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依次判断:
一、收款、开票或者依约应收款;此三者有其一,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若以上三者皆未发生(这是前提,即未收款、未开票、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则以“货物发出”(上述“设备验收”可能会被认定为“货物发出”)全额确认纳税义务。
何时开票,由不得“让我们晚一点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既然已经“验收”,理应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由此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举个简单反例:向自然人赊销商品,自然人不要发票——当然其实应当开具,难道以此可以拖着不确认增值税吗?)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属于非货币性的实物性的福利,是要并入到工资薪金总额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需要合规操作,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规避个税。
是的,员工是您公司的员工,人力资源公司只是代为缴纳,回执应该是给您公司的回执,凭银行回单,社保缴费的申报表可以税前扣除。
您和甲签订的合同中对于租金和水电费是如何约定的呢?虽然是母子公司,但是俩个独立纳税主体,如果合同中只体现了您和甲的租赁关系,不太合适向乙方支付电费。如果一定要向乙方支付电费,建议与甲指签订租赁合同,再和乙就使用甲房屋过程中涉及的电费支付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