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大型设备制造企业按照验收进行确认收入,但是合同还没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吗?
瑶瑾超级甜
提问于 2026-01-15 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据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依次判断:
一、收款、开票或者依约应收款;此三者有其一,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若以上三者皆未发生(这是前提,即未收款、未开票、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则以“货物发出”(上述“设备验收”可能会被认定为“货物发出”)全额确认纳税义务。
何时开票,由不得“让我们晚一点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既然已经“验收”,理应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由此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举个简单反例:向自然人赊销商品,自然人不要发票——当然其实应当开具,难道以此可以拖着不确认增值税吗?)
您可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根据实际情况对照、适用。
据了解,因元旦假期顺延,1月份申报期限截止1月20日。
是否缴纳社保和以什么方式发放报酬,需要看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不是任职受雇关系,需要开具发票给公司,公司支付劳务费用且不需要缴纳社保。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全日制用工,需要缴纳社保且以工资表形式列支工资费用;其二是非全日用工,可以不缴纳社保同时可以只缴纳工伤保险,不缴纳其他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