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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况,是否有案例或者税务解释?
瑶瑾超级甜
提问于 2026-01-15 10:16
二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叫做“收入”,增值税叫做“销售额”。各自依照各自税法确认即可,没有必要强行统一。
比如,收到一笔无偿捐赠或者政府补贴(与销售无关),这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无需缴纳增值税。再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并已全额开具发票,增值税需要全额确认“销售额”,但企业所得税分期确认“收入”即可。
第一部分没有问题。
第二部分“不要写……”反而不好,还是应当实事求是地写。至于涉及税率,则依税法执行即可。
另外,需要提示您一点的是,动产(设备)维修,也是适用13%税率。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印花税没有核定征收的规定。既然无偿转让,那就没有印花税计税依据,无需缴纳印花税。
会计分录,因为属于财政局无偿划拨,可以计入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