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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况,是否有案例或者税务解释?
瑶瑾超级甜
提问于 2026-01-15 10:16
二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叫做“收入”,增值税叫做“销售额”。各自依照各自税法确认即可,没有必要强行统一。
比如,收到一笔无偿捐赠或者政府补贴(与销售无关),这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无需缴纳增值税。再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并已全额开具发票,增值税需要全额确认“销售额”,但企业所得税分期确认“收入”即可。
您可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根据实际情况对照、适用。
据了解,因元旦假期顺延,1月份申报期限截止1月20日。
是否缴纳社保和以什么方式发放报酬,需要看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不是任职受雇关系,需要开具发票给公司,公司支付劳务费用且不需要缴纳社保。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全日制用工,需要缴纳社保且以工资表形式列支工资费用;其二是非全日用工,可以不缴纳社保同时可以只缴纳工伤保险,不缴纳其他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