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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况,是否有案例或者税务解释?
瑶瑾超级甜
提问于 2026-01-15 10:16
二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叫做“收入”,增值税叫做“销售额”。各自依照各自税法确认即可,没有必要强行统一。
比如,收到一笔无偿捐赠或者政府补贴(与销售无关),这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无需缴纳增值税。再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并已全额开具发票,增值税需要全额确认“销售额”,但企业所得税分期确认“收入”即可。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属于非货币性的实物性的福利,是要并入到工资薪金总额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需要合规操作,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规避个税。
是的,员工是您公司的员工,人力资源公司只是代为缴纳,回执应该是给您公司的回执,凭银行回单,社保缴费的申报表可以税前扣除。
您和甲签订的合同中对于租金和水电费是如何约定的呢?虽然是母子公司,但是俩个独立纳税主体,如果合同中只体现了您和甲的租赁关系,不太合适向乙方支付电费。如果一定要向乙方支付电费,建议与甲指签订租赁合同,再和乙就使用甲房屋过程中涉及的电费支付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