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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合同,收入确认?
Alger Landon
提问于 2026-01-15 14:43
其实,这不是何时确认收入的问题,而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对于“2025年收25-26合同期租金”,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这属于2025年纳税义务,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依5%征收率执行。
对于“2026年补款25-26合同期租金”,则又需要区分:
(1)25部分,属于2025年增值税纳税义务,适用5%征收率。因为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26部分,适用3%征收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印花税没有核定征收的规定。既然无偿转让,那就没有印花税计税依据,无需缴纳印花税。
会计分录,因为属于财政局无偿划拨,可以计入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原发票(总票)作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也应留存;若原件不能取得,亦当转换证据(复印并签章)。
事实上,这儿的增值税,乃是依照税法发生纳税义务,而非预缴义务,所以不宜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这个科目,而应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至于收入,则可按期来做。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期)
预收账款(以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