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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合同,收入确认?
Alger Landon
提问于 2026-01-15 14:43
其实,这不是何时确认收入的问题,而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对于“2025年收25-26合同期租金”,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这属于2025年纳税义务,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依5%征收率执行。
对于“2026年补款25-26合同期租金”,则又需要区分:
(1)25部分,属于2025年增值税纳税义务,适用5%征收率。因为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26部分,适用3%征收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就是为什么您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后,耕地部分通常有一年免税期。
非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同样根据上述条例第九条,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可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付账款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则再加上合同流。
回到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事实。如果货物或者服务,乃是向对方公司销售,发票理应开给对方公司;至于付款,若他人获得对方公司授权,代对方公司支付,并不违反三流一致,因为乃是“代对方公司支付”。当然,建议留存一下相关授权代付协议之类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