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
这个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是,增值税总公司、分公司是独立的。正如您所讲,员工是分公司的人,如何证明这个房租是总公司的呢?“房租发票开具给总公司”这个事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不是说他再给别人开了就没风险了。应当出租方直接开给分公司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