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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出问题
糯米糍
提问于 2026-01-20 13:27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还涉及原先文件过渡、衔接问题,我谈谈个人看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有“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而此文件尚未因增值税法实施而明确废止。
既然如此,“一月份收取了26年前6个月的租金”,即属于“一月份”销售额(租金收入),应当全算在一月份。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若不准确,应在准确之时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