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贸易公司,原海外进口用于内销的商品出口,出口申报0税率,原已经抵扣的海关增值税和已经缴纳的关税处理?
铂略会员04254291
提问于 2026-01-25 14:05
增值税方面,既然已经出口,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可依法适用出口退税。关税方面,则将之计入相应商品成本即可。
其实,实质政策没有太大变化;主要就是对于原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进行整合,同时提升了法律法规层级。
个人觉得,从上面描述来看,其实这儿是两个环节:您公司→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最终客户
但是,如上所述,“报关单上的收货人是最终客户”,而您公司又以“给贸易公司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感觉有些矛盾了。
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产品属于自产或者视同自产货物,且满足外发加工与收汇等要求,可以申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免抵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