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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应的契税该计入土地成本?还是房屋成本?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8 13:34
应当计入土地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为乃是“建房子之前缴纳”,所以并入土地成本比较合适。
如果按照市场价向员工销售餐食,则属于市场经营行为,若已如实、依法(关键价格符合市场公允原则)计提销项税额,则相应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既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对价显然应当包含增值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第三条,贵公司的业务属于债务重组。
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按账面价值确认)
贷:库存商品(按被强制执行的存货的账面价值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被强制执行的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应付账款-库存商品-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