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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徭和玉
提问于 2026-01-30 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第十七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订舱、仓储;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多式联运;
(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根据这个法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为客户代买货物运输保险不是必要组成部分。所以贵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险费不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火车票或者机票的数电票,在系统中是可以勾选确认进项的,如果是其他的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8行进项抵扣。
关于这个问题,有必要等待新的文件明确,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因为增值税法取消了“5%”征收率;而“财税〔2016〕47号”文件则是规定“全额3%、差额5%”。也就是说,既然没有5%了,那这个差额规定是否继续执行,这个不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