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成本转出会计做账
Joseph Irving
提问于 2026-02-02 14:46
冲销原来的分录,然后重新按正确的金额入账。
没有及时取得红字发票,也应该按实际金额做上述账务处理,发票红冲并重新取得发票后附在原凭证后就可以了。
从上面描述来看,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并非“分公司”销售,是吧?若如此,“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则与事实不符,这样确实会存在税务风险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给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这个文件的链接吧。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文件太长,不好粘。而且粘了也是文本模式,不好看。您可打开链接来看原文。
对方上述要求,乃是基于以下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方提供研发服务,想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就要提供普通发票。
事实上,这取决于市场:如果对方想要做成这个生意,他就会宁可自己交税,而给你们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您必须要对方提供服务,就要接受普通发票并承担不能抵扣的损失。关键在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