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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有的客户需要我们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按照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处理,税率
铂略会员70567486
提问于 2026-02-06 15:55
你说的情形符合增值税法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按混合销售,适用税务税率13%。
按增值税法,被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
客户要求是对的。每当交付节点,即应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同时发生纳税义务。
文件中没有这个解释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文件没有“解释到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这部分内部,你可以提供一下出处。
一、需要区分生产部分和办公部分,前者计入制造费用,后者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因为“发票开具一张总额发票”,土地、厂房可以不作区分,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三、关于“办公家具和部分设备”,按照会计原则,其实应当从您实际花的钱里面拆出这部分价值,单独入账。
四、上述改造,应当各自并入相对应的厂房、设备价值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