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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提前终止的装修费摊销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09 09:11
先讲一个会计原则,收入支出匹配。
因此,既然租赁结束,则尚未摊销之费用,理应一次结转。这在会计准则、税法条款皆可得到体现。
就是一次摊销即可,这不算资产损失,只是费用摊销期间发生了变化。
既然“将此物销售给客户”,则为“库存商品”,而当时“记入宣传费”就是错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当时“记入宣传费”的那个科目
可以同时存在,属于兼营。
购买这个环节,如果签订了合同,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至于车船税,那是持有环节需要缴纳的税种。以“整备质量(吨)”作为计税依据,每吨每年16-120元(各地具体标准不同)。当然,若为新购,则按月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