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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10 10:49
其实,这属于补偿款分拆,而非销售——上述附属设施、机电设备乃是拆除,而非实物、产权转移。因此,对此无需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将其相关损益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另举个例子吧:
“如果对方一定要我们喝酒并且开车呢?
对方的意思是不喝酒并且开车就不把钱给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就是这个道理。开不开票,取决于税法,而非“对方一定如何”。至于给钱,则依协议执行;对方不给,可诉诸法律。
税务上车辆互换应该双方都作为销售和购买两个行为的,所以如果没有进行销售申报纳税,那就是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了。二手车销售需要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如果双方还需要对方开具发票,互相也可以根据换出车辆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按照您所说情形,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开具发票。
同时,如果持续发生此类业务,应当取得劳务派遣资质;但是,这与发票开具是两回事,发票肯定应当是据实开具。
其实,您的主要询问目的,还是税务处理,是吧。毫无疑问,所谓“单项履约义务”,这都是会计术语。税法上,应当全额开票、计税;而后续退还,再红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