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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产生的相关财务税务问题
雅静Sama
提问于 2026-02-11 17:21
不需要按价外费用处理(而且增值税法后已经没有价外费用的概念了),由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您方垫付但最终判决由对方承担的,对你方来讲只是一个代垫收回的过程,不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不满足销售额的定义,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不是的。
第7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小计
第14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小计
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
也就是说:第15行 = 第7行 + 第14行 + 非关联交易金额
这儿需手工填写,系统不自动计算。
机票的数电发票是开给用户的就可以抵扣,如果是旅行社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专票也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