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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产生的相关财务税务问题
雅静Sama
提问于 2026-02-11 17:21
不需要按价外费用处理(而且增值税法后已经没有价外费用的概念了),由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您方垫付但最终判决由对方承担的,对你方来讲只是一个代垫收回的过程,不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不满足销售额的定义,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选择税收编码就应该是旅游服务,只不过发票显示是生产生活服务,如果下载导出发票,看编码是旅游服务,就无需换发票。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所以一条生产线如果包含多个设备,且可以单独有使用价值,应该分别核算,各项设备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可以单独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因为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所以两种方式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但如果反映的更清晰,我觉得还是把款项先拨给分公司,然后双方挂往来由分公司来发放工资更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