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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产生的相关财务税务问题
雅静Sama
提问于 2026-02-11 17:21
不需要按价外费用处理(而且增值税法后已经没有价外费用的概念了),由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您方垫付但最终判决由对方承担的,对你方来讲只是一个代垫收回的过程,不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不满足销售额的定义,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需要,属于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目,税率万分之三。
你主要业务是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税法之后税率为9%,您的附属业务也是安装路由器吗?还是赠送路由器?按你所属附属业务原来是13%,那就是货物?如果认定未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属于混合销售,按主要业务确定税率,应该是全部9%,开具发票时如果合同没有分开价格,可以按全部金额开具基础电信税收编码的发票,如果合同分开标注价格,都采用基础电信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星号内可以分别写宽带服务费和货物的名称,分两行开具。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开具的预付卡发票,属于另有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需要企业赠送的相关说明或者签字审批的内部流程单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