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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会计分录层面问题,一般没有明确政策条文。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原则(并非针对业务直接规定)以及财政部会计司相关答复,对于这种情形,计入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
其实,这儿是这样一个逻辑:
首先,这是一笔收益;其次,对于这笔收益,没有免税文件。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联申报填报范例及要点》(2022 年 5 月)
“关联交易金额统一按不含增值税填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口径一致。”
从上面描述来看,主要业务、主要目的还是“售卖压缩空气”,似乎没看到具体“服务”,或者说,即使有服务,那是为了实现“售卖压缩空气”这个主要目的而服务。因此,应当按照“售卖压缩空气”开具发票合适。
存在一定风险。
一、合同目的在于约定双方权力义务。如上所述,合同名称并未明确约定于合同,则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产品名称及型号最终以……发票为准”则属于方向反了。准确来讲,应当是发票据实开具。打个比方,您买了华为MATE70,发票就开华为MATE70;而非发票开华为MATE70,这个东西就是华为MATE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