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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06 15:12
其实,从合规角度讲,可能没有太多“好”与“不好”的选择。
一、如果单次超过1000元(既然“专家”,估计是超了),确实需要提供发票。
二、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已经足额扣缴,则不必重复(但是,如果代开发票时没有足额扣缴,比如个税按照1%附征,支付方仍需依照法定20%税率计算扣缴,已经缴了的可以抵减)。
显然,这是行政罚款,不能开具发票。既然你公司承担,则供应商给你出具收款收据,再附以(承担此罚款)相关协议、支付(给供应商)资金流水、罚款单复印件即可。
您好,
境内子公司代德国总部在国内采购软件及服务,再向德国总部收回相应款项。建议按照采购服务并转售处理。
采购环节:境内公司向国内供应商购买软件/服务
收回款项环节:境内公司向德国总部收取款项(涉及跨境资金流入)
收取环节一般没有什么税务风险,向境外提供服务属于正常业务。
对境外收款也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参照境内采购合同拟定即可。
由于是关联交易,平进平出可能不符合转让定价要求。如果贵司有制作同期资料的,可以咨询下对应的事务所。
一般来说加成10%可以很大程度避免转让定价风险。
严格来讲,需要如实开具发票。账务、税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结转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