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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06 15:12
其实,从合规角度讲,可能没有太多“好”与“不好”的选择。
一、如果单次超过1000元(既然“专家”,估计是超了),确实需要提供发票。
二、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已经足额扣缴,则不必重复(但是,如果代开发票时没有足额扣缴,比如个税按照1%附征,支付方仍需依照法定20%税率计算扣缴,已经缴了的可以抵减)。
我理解入库单、发票、合同还有结算单都应该保持一致的
如果入库单与发票不一致,我立解 只要能证明是同一个货物,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得税前扣除。但毕竟不是很规范,建议一致。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指税法第三条(有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第四条(境内概念)、第五条(视同销售)之外,且非税法第六条(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上述各项,除了“土地或农作物补偿款”可能属于税法第六条“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之外,其他几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同时,新税法实施之后,对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只作了概念描述,并无实例解析;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顶账对你公司来讲,也是采购行为,涉及买卖合同印花税。其他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