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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想抵减企业所得税,怎么做备案?企业本身亏损,用不用备案做抵减?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4-12 13:45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备案,并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应当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即使会计亏损,也应如实申报。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既然“发票本身没有开具错误”,则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红冲、作废,必须得有法定原因,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不能“由于他们原因”任意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