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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您所述,“按普通货物开具发票”,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了呢?比如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实不相瞒,这个情况极易引起税务预警。和您说个税务层面常见术语吧:变名虚开。风险很大,包括虚开罚款(虚开1万元以上皆可5万-50万罚款)、补税(虽然涉及补税会找上家,但这种变名虚开,下家恐怕经不起检查的)、刑事责任(包括逃税共同犯罪、虚开犯罪)。相关条款在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文件。
如上所述,既然“签了一个合同”,况且金额也不大,开在一张发票上问题倒也不大。当然,上述各项如果跨期发生,则申报纳税则应如期、及时来做才行。
1、如果界定未不是不可拆分的混合销售,可以理解为是兼营的情况下,安装的税率9%。
2、如果合同签署体现客户要的最终安装后的货物,验收标准也是安装后的货物,应该界定为一项以销售货物为主要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安装和销售统一按13%。
法律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其实,从合规角度讲,可能没有太多“好”与“不好”的选择。
一、如果单次超过1000元(既然“专家”,估计是超了),确实需要提供发票。
二、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已经足额扣缴,则不必重复(但是,如果代开发票时没有足额扣缴,比如个税按照1%附征,支付方仍需依照法定20%税率计算扣缴,已经缴了的可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