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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卖货给一般纳税人货物,以现金形式收款,没走企业银行账户,这样可以吗?税务局以后查账,这种算有问题吗?
【解答】您好!
税法层面并不限制现金交易,只要符合业务实际情况,没有逃避纳税义务即可。但是大额现金交易可能违法金融方面规定,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比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既然“发票本身没有开具错误”,则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红冲、作废,必须得有法定原因,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不能“由于他们原因”任意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