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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劳动关系在本公司的外地人员,由外服公司在外地代缴社保和公积金,外服公司就社保公积金应该开票吗?
Vivian Aled(k)
提问于 2026-03-11 10:55
既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且“外服公司”只是“代缴”。那么,社保公积金交款收据抬头,应当还是“本公司”;“外服公司”将此转交给“本公司”即可。至于若“外服公司”另收服务费之类,则需要就此给“本公司”开具发票。
理解理解。但您说的情形,并非税法问题了,而是社保范畴的问题。
这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计算环境保护税时,需要按照所安装专业设备测定数据,或者监测机构出具数据、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方法,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数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进行计算。
确实,如您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至于如何证明相关支出与取得收入相关,则属于事实层面,需要您来提供;这在税法并无列举,结果导向即可——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给您看一下原文条款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如此所述,您所说的,是为画线的部分。但是,您可以看一下前面这句斜体字: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也就是说,如果属于“税务机关发现”多交了税款,条款并无“三年”之限。所以说,您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希望税务机关核查一下您之前纳税情况,看其能否发现您公司存在多交税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