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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劳动关系在本公司的外地人员,由外服公司在外地代缴社保和公积金,外服公司就社保公积金应该开票吗?
Vivian Aled(k)
提问于 2026-03-11 10:55
既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且“外服公司”只是“代缴”。那么,社保公积金交款收据抬头,应当还是“本公司”;“外服公司”将此转交给“本公司”即可。至于若“外服公司”另收服务费之类,则需要就此给“本公司”开具发票。
理解理解。但您说的情形,并非税法问题了,而是社保范畴的问题。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非保本的理财收益(含股票分红收益,不含股票转让收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至于股票转让收益,则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二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捐赠协议不在《印花税中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