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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劳动关系在本公司的外地人员,由外服公司在外地代缴社保和公积金,外服公司就社保公积金应该开票吗?
Vivian Aled(k)
提问于 2026-03-11 10:55
既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且“外服公司”只是“代缴”。那么,社保公积金交款收据抬头,应当还是“本公司”;“外服公司”将此转交给“本公司”即可。至于若“外服公司”另收服务费之类,则需要就此给“本公司”开具发票。
理解理解。但您说的情形,并非税法问题了,而是社保范畴的问题。
“企业发给员工就算工资,如果企业把钱转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给员工就是劳务费”,这个理解是对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确实如此,运输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未分开,则需要一并从高适用税率了。
一、该笔高端医疗保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不需要列作“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二、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上述“订单”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而其未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则计算印花税时不能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