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11 14:51
收款时即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这个实事求是即可。(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经常给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比如酒类,那个酒瓶显然构成产品成本。但是,卖酒的时候,再另外搭个袋子之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关键是是否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
这属于虚开发票。
首先,解释一下“合同流”的事情。合同流不一致,是说总公司只是签订合同;但是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还是由分公司来做,这样还是需要符合三流一致。
您的情况,既然安装服务是由分公司完成,那么开票、收款,也应由分公司完成。反过来讲,总公司没干活,却开了发票,那就是虚开。
按照您的描述,那这个“月物料出入库流水约几千笔”,可能还是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当然,肯定得需要区分不同物料类型)。因为这么多笔,其他方式比如先进先出法或者个别计价法,除非使用某种软件处理,否则工作量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