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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11 14:51
收款时即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确实,如您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至于如何证明相关支出与取得收入相关,则属于事实层面,需要您来提供;这在税法并无列举,结果导向即可——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且“外服公司”只是“代缴”。那么,社保公积金交款收据抬头,应当还是“本公司”;“外服公司”将此转交给“本公司”即可。至于若“外服公司”另收服务费之类,则需要就此给“本公司”开具发票。
这个不属于按收入比例扣除的佣金手续费事项,不受5%限额限制,属于企业一下政策的经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