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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2016年建设一栋楼,至今无偿提供给景区内治安派出所使用,相关折旧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11 20:11
确实,如您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至于如何证明相关支出与取得收入相关,则属于事实层面,需要您来提供;这在税法并无列举,结果导向即可——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实事求是即可。(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经常给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比如酒类,那个酒瓶显然构成产品成本。但是,卖酒的时候,再另外搭个袋子之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关键是是否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
这属于虚开发票。
首先,解释一下“合同流”的事情。合同流不一致,是说总公司只是签订合同;但是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还是由分公司来做,这样还是需要符合三流一致。
您的情况,既然安装服务是由分公司完成,那么开票、收款,也应由分公司完成。反过来讲,总公司没干活,却开了发票,那就是虚开。
按照您的描述,那这个“月物料出入库流水约几千笔”,可能还是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当然,肯定得需要区分不同物料类型)。因为这么多笔,其他方式比如先进先出法或者个别计价法,除非使用某种软件处理,否则工作量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