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集团内单位间,一家销售存货,另一家作为资产采购,双方应该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和资产?
张培
提问于 2026-03-16 20:11
既然乃是“集团内”,这种“验收单常较晚提供”应可通过内部治理解决。事实上,这样确实存在税收风险:即一方增加成本费用(确认资产),而另一方却未作销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市场常理,作为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仅仅因为一个“验收单”而长期延迟确认收入——销售方可以催促获取此单据;即使未能取得这个单据,只要货物控制权发生转移,亦应及时确认收入。
货物控制权发生转移,即应确认收入。
其实,关于这个事情,现在和之前一样的,2026年并无不同,即这种“建筑服务*劳务分包费”开法原本就不准确。所谓“分包”,就跟商业流通一样;同样一件衣服,厂家开票“销售衣服”,商场开票也是“销售衣服”。这儿也是一样,同样盖一件房子,总包直接盖,那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分包去盖,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即使分包只盖一面墙,那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这个主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不能给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那么影响不大;当然,最好还是勾选。
据我了解,律师接了业务,即收取代理费,同时相关代理业务随之开展,因此,收到代理费时,直接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