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母子公司合并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17 09:47
这种方式是可以的。
“子公司增资,欠母公司款项转为投资款”,则可以避免子公司应付账款未偿、结转营业外收入的问题。而“母公司直接收购子公司”,由于“子公司亏损”,也不涉及直接税务事项。
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无论增值税抵扣,还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皆需要合法凭证。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归类与推广费”,则其发票也须为“推广服务”;然而,“员工来报销的发票是山姆超市开具的”销售货物发票,则与费用类别不符了。因而无法用于抵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法方面,关于计算利息起止时间,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即以实际借入、偿还日期计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按照“应付日期”来算;增值税方面则是,收款、开票、应付、(借款)服务完成孰先原则确定。
税法方面,对此仍须视同给老板(股东)分红,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此项转账,不应伤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