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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17 11:00
不可以,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4]652号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无论增值税抵扣,还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皆需要合法凭证。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归类与推广费”,则其发票也须为“推广服务”;然而,“员工来报销的发票是山姆超市开具的”销售货物发票,则与费用类别不符了。因而无法用于抵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法方面,关于计算利息起止时间,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即以实际借入、偿还日期计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按照“应付日期”来算;增值税方面则是,收款、开票、应付、(借款)服务完成孰先原则确定。
税法方面,对此仍须视同给老板(股东)分红,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此项转账,不应伤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