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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收入比例时间的确定
全年;但是,需要汇算的,是“无法划分”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这儿没有税法、会计的差异。按照会计处理,实际成本入账即可。即将购买价格以及尚未摊销金额确认固定资产,并作为房产税计税原值。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也可参考一下: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V2/137
追补扣除的年限是5年,如果能取得补开的发票,在5年内的可以追补扣除,超过5年的就不可以追补扣除了。
如果在税务部门发现后60天内补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不涉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