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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儿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那么,以下证据资产必然应当会有: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设备仪器交接以及运输资料。另外,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即使有这些,税务机关也可能会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比如是否虚构合同,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追溯、延伸租赁标的至承租方乃至继续向上游延伸检查。
这个没有明确列举,目标导向即可。就是说,无论什么证据资料,能够达到“证明”效果就行。比如,设备说明书、研发立项书等。打个比方:买了个设备,设备说明书说用于制冷;然后企业说用于火电研发,那可能税务机关就不认可了。
上述“饲料”并未销售,不需要就此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外购种蛋孵化不属于“自产”范畴
政策明确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不需要,不征税发票对应事项无需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