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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享受税收优惠,对于“退役军人”是否有限制条件?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27 15:40
这个时间点来源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生效日期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自主就业”这一安置方式(此前是“自主择业”,主要针对军官;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多为“安排工作”或“回乡生产”)。
也就是说,“自主就业”这一法定安置方式,是从2011年11月1日起才正式确立的。在此之前退役的士兵,法律上不称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而是“自谋职业”或“回乡务农”“安排工作”等其他类别。
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必须是“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这就天然限定了必须是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人员。
至于2023年8月这个日期,可能是这个时间点后税务系统加强了数据比对,发现前期申报可能存在对象不符的情况,因此要求自查。这个您再和税务部门确认一下原因。
属于应税收入。
讲一下基本税法逻辑:
企业所得税层面,首先概括列举了各种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若有免税文件,则可免税。即“笼统征税、列举免征”。“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并无免税规定,因此需要征税。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一般计税办法税率9%,简易计税办法(老项目)5%。
首先,这儿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那么,以下证据资产必然应当会有: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设备仪器交接以及运输资料。另外,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即使有这些,税务机关也可能会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比如是否虚构合同,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追溯、延伸租赁标的至承租方乃至继续向上游延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