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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27 17:09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他一定是要真实的研发活动,起码你要先做企业的自主的立项,然后才对应的发生相关的人员,材料等等这些费用才能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
你如果是一个初创的,刚是在筹备期的企业,你还没有建立好呢,你是真的进行了研发吗?如果你进行了研发,确实有研发的立项也是属于按项目来进行的归集,那就可以。所以首先要确认一下你的真实性。
真实性需要你自己来判断,比如说企业有立项报告,进行了相关的资料证据的留存,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的记录等等。税务机关一般就是站在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角度来进行相应的检查,你如果是真实的合理的留存相关的备查资料就可以。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因此,上述“实际发放工资5000元,如果按4000元给交工伤保险”是违反规定的。
那需要纳税调整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明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