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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的赠品,企业应该如何会计账务处理,其相应的汇算清缴应该如何纳税调整?
Jennifer Bentham
提问于 2026-04-10 09:46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
首先,这是税法对于具体案例适用,不可能专门针对某个案例制定税法。
上面给出的,乃是正确的会计处理。而依税法,需要视同销售,则可“模拟”税法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33.9
贷:视同销售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借:视同销售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会计分录与“模拟”税法分录二者比对,即可得出上述纳税调整项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理解才可。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
关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并无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以为,既然税务方面“视同销售”,若客户索取,那开具发票应不违反税务规定(因为本来就是税务要求视同“销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购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只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情况下用于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