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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的赠品,企业应该如何会计账务处理,其相应的汇算清缴应该如何纳税调整?
Jennifer Bentham
提问于 2026-04-10 09:46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
首先,这是税法对于具体案例适用,不可能专门针对某个案例制定税法。
上面给出的,乃是正确的会计处理。而依税法,需要视同销售,则可“模拟”税法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33.9
贷:视同销售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借:视同销售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会计分录与“模拟”税法分录二者比对,即可得出上述纳税调整项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理解才可。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安全教育培训”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