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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的赠品,企业应该如何会计账务处理,其相应的汇算清缴应该如何纳税调整?
Jennifer Bentham
提问于 2026-04-10 09:46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
首先,这是税法对于具体案例适用,不可能专门针对某个案例制定税法。
上面给出的,乃是正确的会计处理。而依税法,需要视同销售,则可“模拟”税法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33.9
贷:视同销售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借:视同销售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会计分录与“模拟”税法分录二者比对,即可得出上述纳税调整项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理解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一次扣除政策适用房屋建筑物之外固定资产且不超过500万元。另外,加速折旧方法通常也适用于某些机器设备(比如用于研发)。房屋建筑物没有加速折旧方法。
税法中的“个人”,其实有两个概念: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非经营自然人)。
若为其他个人,则单次(日)不超过1000元,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发票无需调增;但仍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为个体工商户,则无论金额大小,皆需要取得发票。因为此政策要求“小额零星”,既要“小额”(1000元以下),又要“零星”(非经营);个体工商户乃是经营者,不适用此政策。
这不属于“上述所说的非应税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抵扣即可。当然,如果上述资金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需要进行相应拆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