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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支付个人1000元以下无票费用,企税是否调增
思怡Sama
提问于 2026-05-25 17:03
税法中的“个人”,其实有两个概念: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非经营自然人)。
若为其他个人,则单次(日)不超过1000元,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发票无需调增;但仍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为个体工商户,则无论金额大小,皆需要取得发票。因为此政策要求“小额零星”,既要“小额”(1000元以下),又要“零星”(非经营);个体工商户乃是经营者,不适用此政策。
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定价是否公允?比如说,如您所述比例,您收了平台开具的9万软件服务费、1万广告费发票,是否平台确实给您企业提供了软件服务、广告服务,并且服务费金额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再比如,您又给关联方开了1万广告费、5万软件服务费发票,那么,您公司是否给关联方提供了广告服务、软件服务并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从您描述来看,似乎并非如此;如此,那也恐怕经不起查呀。
“主要是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服务”了,不就是开车把人或者货从一个地方拉到另一个地方吗?难道还提供什么别的服务?毫无疑问,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十分准确,就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那这个恐怕不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
发票抬头不是本公司,恐怕不允许作为本公司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