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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企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计税问题
思怡Sama
提问于 2026-04-14 15:23
一、二者之差,即净调增金额,不能再调减处理。
二、视同销售收入也构成相关费用计算基数。
相关情况可以查阅一下申报表填报说明。
您理解得非常准确。
视同净利润调增;费用增加因而调减。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变。
外部人员从外地来公司所在地城市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如机票、火车票),不属于会议期间在会议现场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公司为接待外部人员而承担的差旅支出。根据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明确属于业务招待费。
对于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通费报销,若属于招待客户性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实务中,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会议召开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均可计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主要指会议期间的接送站等)、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务中,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均属于会议费的合理组成部分
赠送纪念品属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纪念品的开支",明确在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内。
涉税方面,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同一交易:
比如说,您卖给张三A零配件,不给他安;李四自己网上买了B零件,您给他安上。这属于不同交易,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开票、分别计税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您给赵五做维护保养,过程中又给他安装了零件,那就是一项交易了。这时候,就需要依照主要目的、主要业务来开票计税了。
商场作为销售费用即可,不需要发票——因为对方没有向商场销售货物服务。一般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通常情况下,顾客获得返利,根本源于其自身购买行为,并非无偿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