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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该是为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
供应商将灭火装置(硬件)与嵌入式控制软件分两项开票,符合现行税法规定,且是供应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必要前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嵌入在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分别核算软件与硬件的销售额。 财税〔2011〕100号明确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部分的成本,分别核算销售额,方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开票时应当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在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分别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供应商将软件作为单独一行开票,正是满足"分别载明"要求的做法,属于合规操作。
所以供应商开具发票是正确的,您公司对外开票如果合并一起开具,建议在备注注明软件名称、版本号及软件部分的销售额
所谓的外包就是整个业务都是B 来做的,那么A 向客户怎么开票,B 向A 就应该怎样开票,理解就是一个转售业务。
严格来讲,这种开法不太规范。
首先,作为商品名称,电器电子产品过于宽泛、笼统,而此属于具体列名商品,不应列于“其他”。比如,如果买了一台电脑,则标准开法应为: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及其部件(1090509)。
没问题的,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因此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是对的,可以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