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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为实现销售目的赠送客户做验证
一只小真呀
提问于 2026-04-23 10:58
一、赠送国内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二、对外赠送,不符合“免抵退税”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首先,对于能够区分部分,比如“样品”原材料,这个不应按照比例计算,应当全额不得抵扣。只是对于无法区分部分,比如车间机器维修费,才按照销售额比重转出。
严格来讲,应当按照属期调整,并补交滞纳金的。这样处理,建议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严谨的讲,没有保持资金流和服务流以及发票流一致,但如果能确认是给真正提供服务的对象开具发票,就没有税收风险,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每一笔打款记录和对应开票数据。但最好保持三流一致,比如规定必须是班级名录的学员个人卡打款。
我理解按“旧房/非新房”口径处理土地增值税,而不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项目清算”处理。
即使物理上没使用,因为是非房企自建房产,且已经竣工验收、办证,转让时实务和扣除方法通常走“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规则;建议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12366口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