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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往年度税费会计处理方式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8 09:54
相关税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即可,滞纳金则单独计入营业外支出。(注:增值税虽然属于价外税,但由于乃是视同销售,即没有“价”,所以也计入此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一、不需要调增。不得税前扣除的增值税,乃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支付利息一方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以下几点提示:
1、需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
2、收到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支付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也受到债资比(2:1)限制。
4、因为属于关联关系,如果双方税率(税负)不同;可能引起税务预警。税务机关会核实上述“借款”是否确实因为商业目的(比如借入方确实缺钱),而是单纯为了避税目的。打个比方:甲公司借入乙公司5000万,一直挂在账上,根本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那这个利息不可能允许税前扣除的。
其实,关于这个事情,现在和之前一样的,2026年并无不同,即这种“建筑服务*劳务分包费”开法原本就不准确。所谓“分包”,就跟商业流通一样;同样一件衣服,厂家开票“销售衣服”,商场开票也是“销售衣服”。这儿也是一样,同样盖一件房子,总包直接盖,那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分包去盖,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即使分包只盖一面墙,那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这个主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不能给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那么影响不大;当然,最好还是勾选。
据我了解,律师接了业务,即收取代理费,同时相关代理业务随之开展,因此,收到代理费时,直接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