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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汇算清缴表A7012表47行与48行的差额,要求与A107041表15行一致合理吗?请帮说明原因税务要求改一样了
寄春少爷
提问于 2026-04-28 14:25
A7012表第47行减第48行的差额,通常不需要与A107041表第15行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且合理的。
比如:
1、研发过程中的房屋折旧或租赁费 高新口径可以计入研发费用,而研发加计扣除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后销售的对应材料费,高新口径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而研发加计扣除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所以您需要找一下具体的不一致的原因,和税务进行解释。
高新的研发扣除口径文件: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文件: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其中对于到期赎回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中对于未到期赎回的,理解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实务中存在争议,建议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
我个人理解没有所谓的到期日的赎回,取得的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也不属于保本的贷款利息,不应该缴纳,但建议和主管税务确认沟通过一下。
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万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或者10
投资收益 30或者40
注:我不确定上述应收股利10万是否包含于投资收益20万之内,即“投资收益30、实发股利10,剩余20”,还是“投资收益20、实发股利10,剩余1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为:
150-100=50万
注:“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时则不构成股权转让成本。
只要并非法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则可依法、据实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