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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关于是否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
提供的合同第七条规定:3、若乙方在租赁期间遵守合同约定,并且完成全部付款义务(包括租金及利息)的,租赁期满后5日内,甲方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由乙方自由支配。
因此,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合同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
2、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收入,但是实际利率法比较复杂,也有选择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收入的企业(税法规定后述)。如果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账务处理为:
租赁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如果有的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如果有的话)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收到租金、按期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期初长期应收款的摊余成本乘以租赁内含利率)
(2)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范畴,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提供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融资租赁增值税收入确认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如果发票先开,则按开票日期。从问题描述看,贵公司不属于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的试点企业,不适用差额征税和减免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租人取得融资租赁资产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租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的规定确认为资产。
那么根据对等的原则,出租人也应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根据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的规定原则是一致的。
3、如前所述,准则和税法有各自的规定,会计处理按准则,税务处理按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可以体现利息收入。答复仅供参考。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取得专票或普票,专票按价税合计金额扣除。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显然,您是知道这个公式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如果“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为正数,正常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即可——说明就是亏损了。
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无论当期净利润正负,此指标皆无意义(即不必计算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原本没有净资产,何来“净资产收益”呢?就是这个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