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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统一代收银,统一充值,其中活动有充值送100元充值返利,充值送礼品、打折及满减活动,这些所有活动的
铂略用户80603908
提问于 2026-05-10 15:15
关于“充值100元返利10元”,需要您来补充一下:
一、充值100元,是商场实际收了100元,是吧?这100元商场全部给商户吗?
二、返利10元,是商场实际拿出10块钱,给顾客吗?还是其他方式?
“第二是把返利的也充值到顾客的会员卡”,那也就是说,并没有拿着10块钱给顾客,只是增加了一个“数字”而已,是这样吧。那么,这儿没有促销费用,因为您并没有实际花钱。再强调一下,所谓“充值”,只是充了一个数字。既然只是一个数字,也不存在“礼品”。
举个简单例子:顾客给您100块钱,您给他多充了10“元”。他拿走了标价100元的一条围巾和标价10元的一幅手套。那么,这个业务就是,顾客花100元钱,买了一条围巾和一副手套,这一条围巾和一副手套,合计价值100元。
所谓“扣点”,只是计算租金的另外一种方式,还是租赁。或者反过来理解一下,您收了3%的钱,为对方提供了什么现代服务呢,没有别的,还是因为把商场柜台给他用而收的钱,这才是实质。
我理解,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开的。
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比如说,1个月10万,一共收了120万。
企业所得税应当分别对应至各月。即25年8月到26年7月,每月确认10万。
增值税方面,比如你是6月收到的,那么,25年8月到26年5月,每月确认10万;6月则是同时确认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