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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显的用“一个问题”来解决“另一个问题”呀,但两个问题都解决不了。
首先,以这种情形来回避银行需求,一旦出现贷款还不上,就不仅是经济问题,而是严重的法律问题了。
其次,股东(您说的可能就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吧)拿了公司的钱,年末不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税法规定的,也没法“避免”。
事实上,应当直面问题,按照银行贷款条件来做,而不是“产生新的问题”。
但是,现在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乃是公司的钱,在个人银行卡里面,是这样吗?至于您说“事实上卡在公司手里”,则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了——银行卡不能转借。所以还是说,一个问题带来另一个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豆腐并非税法范畴的“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这不是视同销售,本身就应该纳税的。成本及应纳税金合计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不需要。
关于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情形,税法并未规定此项。另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显然,“因技术迭代需要报废”并非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