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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显的用“一个问题”来解决“另一个问题”呀,但两个问题都解决不了。
首先,以这种情形来回避银行需求,一旦出现贷款还不上,就不仅是经济问题,而是严重的法律问题了。
其次,股东(您说的可能就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吧)拿了公司的钱,年末不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税法规定的,也没法“避免”。
事实上,应当直面问题,按照银行贷款条件来做,而不是“产生新的问题”。
但是,现在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乃是公司的钱,在个人银行卡里面,是这样吗?至于您说“事实上卡在公司手里”,则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了——银行卡不能转借。所以还是说,一个问题带来另一个问题。
应当按照36箱、16200元开具发票,这样既符合税法要求,也不会多交税。否则,如果按照“30箱16200元+6箱0元”开票,则另外6箱就需要另行视同销售计税了。同时,成本结转也是一样,同时结转36箱成本即可。
另外,“实际采购入库100箱搭赠200箱共1200箱48万元,进项发票是1406箱48万元”,发票这个开法可能会有税务风险;既然实际采购入库1400箱,开票则不能开具1406箱。
总之,发票开具(无论您作为销售方对外开,还是您作为购买方、供应商给您开)都应当符合实际情况才行(无论数量,还是金额)。
毫无疑问,总部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一般来讲,收到的利息都是含税(除非对方再另外支付给您对应“税”的一部分),所以应当按照含税公式计算,即:
含税利息÷(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