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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显的用“一个问题”来解决“另一个问题”呀,但两个问题都解决不了。
首先,以这种情形来回避银行需求,一旦出现贷款还不上,就不仅是经济问题,而是严重的法律问题了。
其次,股东(您说的可能就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吧)拿了公司的钱,年末不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税法规定的,也没法“避免”。
事实上,应当直面问题,按照银行贷款条件来做,而不是“产生新的问题”。
但是,现在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乃是公司的钱,在个人银行卡里面,是这样吗?至于您说“事实上卡在公司手里”,则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了——银行卡不能转借。所以还是说,一个问题带来另一个问题。
需要缴纳。
只要符合房产定义,即需要缴纳房产税。豁免情形只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既然已经属于工业企业,则非此豁免情形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打个比方,您去饭店吃饭,点了八个菜,老板说饭费100元,您觉得价格不贵,是吧?但是,老板又说了,您还得承担厨师工资500元。这时候,你可能就会说了,开什么玩笑,那不就是饭费600元吗。
这儿也是一个道理,这只是对方找了个理由(什么理由无需考虑),让您打折而已。也就是说,应当您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您的销售额;而不是客户给您开票。
抵房怎么又把钱都给你公司?抵房怎么还给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