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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左侧“辽国税(2025)194号”可能暴露了伪造痕迹。因为国税、地税已经在2018年合并,有人经常将国家税务总局简称为“国税总局”,但这是外部人想出来的简称,由标准文件可知,国家税务总局简称为“税务总局”,而非“国税总局”。至于地方税务也是一样,比如辽宁,简称为辽宁税务,而非辽宁国税;那么,对方文件字号,现在则是“辽税(发、函)”,而非“辽国税”。因此,“辽国税(2025)”应是伪造文号,由此,这个“发票”可能也是伪造的。
谨慎起见,您可持此票到当地税务大厅确认一下。
如果属于伪造发票,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