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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左侧“辽国税(2025)194号”可能暴露了伪造痕迹。因为国税、地税已经在2018年合并,有人经常将国家税务总局简称为“国税总局”,但这是外部人想出来的简称,由标准文件可知,国家税务总局简称为“税务总局”,而非“国税总局”。至于地方税务也是一样,比如辽宁,简称为辽宁税务,而非辽宁国税;那么,对方文件字号,现在则是“辽税(发、函)”,而非“辽国税”。因此,“辽国税(2025)”应是伪造文号,由此,这个“发票”可能也是伪造的。
谨慎起见,您可持此票到当地税务大厅确认一下。
如果属于伪造发票,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