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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左侧“辽国税(2025)194号”可能暴露了伪造痕迹。因为国税、地税已经在2018年合并,有人经常将国家税务总局简称为“国税总局”,但这是外部人想出来的简称,由标准文件可知,国家税务总局简称为“税务总局”,而非“国税总局”。至于地方税务也是一样,比如辽宁,简称为辽宁税务,而非辽宁国税;那么,对方文件字号,现在则是“辽税(发、函)”,而非“辽国税”。因此,“辽国税(2025)”应是伪造文号,由此,这个“发票”可能也是伪造的。
谨慎起见,您可持此票到当地税务大厅确认一下。
如果属于伪造发票,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一次扣除政策适用房屋建筑物之外固定资产且不超过500万元。另外,加速折旧方法通常也适用于某些机器设备(比如用于研发)。房屋建筑物没有加速折旧方法。
税法中的“个人”,其实有两个概念: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非经营自然人)。
若为其他个人,则单次(日)不超过1000元,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发票无需调增;但仍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为个体工商户,则无论金额大小,皆需要取得发票。因为此政策要求“小额零星”,既要“小额”(1000元以下),又要“零星”(非经营);个体工商户乃是经营者,不适用此政策。
这不属于“上述所说的非应税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抵扣即可。当然,如果上述资金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需要进行相应拆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