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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租金是否可以避免“免租期”从价计征房产税?
铂略会员80575252
提问于 2026-05-26 13:40
我先列一下相关政策(共三个)。
一、从租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无租使用(免费出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免租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上所述,甲方税法知识比较专业,比如原本约定:1、2月免租,3-10月每月租金12000元,那就要前两月从价、后10月从租120000元(12000×10)缴纳房产税。那么,如果约定为:1-12月每月租金10000元(对于承租方没有区别),那么出租方只需要从租120000元(10000×12)缴纳房产税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