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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租金是否可以避免“免租期”从价计征房产税?
铂略会员80575252
提问于 2026-05-26 13:40
我先列一下相关政策(共三个)。
一、从租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无租使用(免费出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免租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上所述,甲方税法知识比较专业,比如原本约定:1、2月免租,3-10月每月租金12000元,那就要前两月从价、后10月从租120000元(12000×10)缴纳房产税。那么,如果约定为:1-12月每月租金10000元(对于承租方没有区别),那么出租方只需要从租120000元(10000×12)缴纳房产税即可。
不需要税务报备,也不需要提供发票。但是,相关差旅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能明显过高。
第一个问题
可以一份审计报告,其中提现多个不同基准日净资产金额。
第二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要素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股金额不可以。
“A公司长投给B公司6000万怎么做账务处理”这句话,根据本人的语文知识,表述不明确。建议详细描述相关信息,我再作答。
关键在于,“去税务局备案”的时候,您当时是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44平方米”吗?我的意思是说,您当时是否把这个证书提供给了税务大厅,而大厅给您录入1平方米,如果这个情况,那责任就不在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