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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租金是否可以避免“免租期”从价计征房产税?
铂略会员80575252
提问于 2026-05-26 13:40
我先列一下相关政策(共三个)。
一、从租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无租使用(免费出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免租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上所述,甲方税法知识比较专业,比如原本约定:1、2月免租,3-10月每月租金12000元,那就要前两月从价、后10月从租120000元(12000×10)缴纳房产税。那么,如果约定为:1-12月每月租金10000元(对于承租方没有区别),那么出租方只需要从租120000元(10000×12)缴纳房产税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一次扣除政策适用房屋建筑物之外固定资产且不超过500万元。另外,加速折旧方法通常也适用于某些机器设备(比如用于研发)。房屋建筑物没有加速折旧方法。
税法中的“个人”,其实有两个概念: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非经营自然人)。
若为其他个人,则单次(日)不超过1000元,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发票无需调增;但仍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为个体工商户,则无论金额大小,皆需要取得发票。因为此政策要求“小额零星”,既要“小额”(1000元以下),又要“零星”(非经营);个体工商户乃是经营者,不适用此政策。
这不属于“上述所说的非应税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抵扣即可。当然,如果上述资金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需要进行相应拆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