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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生产的样品寄到国外检测,检测发生在国外,报告用于境内外销售时出具权威报告,是否需要代扣代增值税呢
铂略会员70604260
提问于 2026-05-27 0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如上所述,“报告用于境内外销售时出具权威报告”,因此我个人倾向于这不属于“除外”情形,需要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