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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确认收入的时点及方式问题
铂略会员60591911
提问于 2026-05-31 05:34
您提到“无法准确核算是否超一年”,这在税务稽查视角下通常被视为企业自身内控和台账管理缺失。实务中,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你内部滚动计算困难就免除你的纳税义务。应对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虽然整体是滚动收付,但企业必须在财务系统中为每一笔收取的押金建立清晰的时间轴或辅助台账。建议以每一笔押金的实际收取日期为起点,推算其满一年的日期。即使资金是滚动使用的,也要能追溯到具体的“起算点”。
如果实在无法追溯:如果发生跨年度且确实无法分清每笔押金的具体收取时间,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建议采取谨慎性原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或年末时,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进行清理。通常情况下,只要挂账超过一年,税务机关就有权认定为逾期未退押金,要求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不是,应该逐笔记录账龄,超过一年的才算。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开票,但从业务性质看实际就是销售货物由俩家付款,一是消费者,二是拼多多平台。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取得与之相关的所有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都属于销售额组成部分,我个人理解应该按13%开票。
而且类似你的问题,上市公司贝因美因为给平台按6%开票,已经被当地税务部门处罚。
建议和当地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上所述,“至境内客户B提供服务”,那这个情形,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而是来源于境内,那就用不上这个条款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应当分别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若不能区分,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既然是“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取得”,那可以按照5%征收率简易计税,购置原价亦可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