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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高老师(高欣老师)回复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02 15:35
最新得编码表目前还没有公开资料,我这里有个其他老师内部共享的编码表,如果需要,你给我一个邮箱发给您
已发送,参考适用
首先,办公家具和设备设施,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关于厂房更新改造,应当将此厂房账面价值结转在建工程,然后相关更新改造支出也纳入在建工程核算,最后一并重新结转固定资产。
本来只是少缴社保,这一下子多出好几项更加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岂不是“解决一个问题的方法,就是产生更多的问题”(某岛国就干这事)。
本来是发工资,所谓“拿发票”来,哪来的发票,虚开发票吧,这是一项违法行为;以此少缴个税、企业所得税、社保,一系列问题都带来了。
不是。已报销的办案费用不冲减“应发工资”。
从会计准则/工资口径和税务口径分别看:
1)会计与工资口径
应发工资:是律所与雇员律师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底薪、绩效/奖金、办案分成(提成)等。
办案费用实报实销:属于律所承担的业务费用/办案成本报销,不是律师的劳动报酬。凭发票报销时,一般作为“办案费用/业务费用”等成本费用处理,不计入工资,也不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2)个税口径
雇员律师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律所已凭发票实报实销办案费用,说明办案费用不由律师承担,则个人不能再用“分成收入×30%(或当地规定比例)扣除办案费用”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实报实销 与 30%办案费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叠加。
如果律所不报销、由律师自担办案支出,才可在规定比例内(通常按省级税务口径,上限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