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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高老师(高欣老师)回复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05 17:04
没有这一条的描述,您说的内容应该和”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有关,但这个即问即答没有您发的这条描述,我的理解,即问即答第一大项描述的是开票和受票主体合规,但没说开票项目和经营范围不一致,就一定不可以开具发票的,目前从税收角度还是要求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的,即便没有对应的经营范围,只要发生了业务,也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一、公司、个人属于不同纳税主体。因此,香港公司所交税款,不能抵减个人应交税款。
二、如上所述,“在香港收到董事津贴(在香港申报了薪俸税,但是税额是0)以及股息分红(香港免税免申报)”,既然实际并无税额,自然也不存在抵免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B会务公司负责会议收款(开具会务发票)”,则此对外提供会议服务的主体,应是B会务公司。而B会务公司向A学会支付款项,则根源于其“发会议通知”这项工作。注意,这儿务必理清“主体”概念,会计服务主体是B,然后A为B提供了“发通知”这项服务而收B的钱,那么,A应当按照收取B的款项,给B开具发票。总之,上述“转账记录和收据”属于辅助证据,发票是必须要有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原理一样。若能够确认与形成相关资产相关,则应予以资本化处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若并无明确关联,则亦应费用化,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