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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需要缴纳的。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乃是工资薪金。而“财税〔2015〕72号”文件则明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可能有人质疑,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只是劳务关系。但若如此理解,那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款项,就不能叫工资了,只能叫劳务费,也不能用工资表核算,而要取得劳务费发票了。事实上,恐怕现实中不会用发票来入账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工会、残联)或者征收部门(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具体政策把握情况。
是的,向香港母公司支付外债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7%优惠税率(正常税率10%)。如上条款规定,香港税收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的前提下,可按7%的优惠税率在内地缴纳预提所得税。
这个问题,有个重大风险在于,“由集团外派员工到该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该公司支付给集团技术服务费,集团向该公司开具技术服务发票”。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是“财务负责人”,那他怎么会提供“技术服务”呢?这样就存在虚开发票了。
正确作法应当是,收到该公司的钱,向其开具企业管理服务或者财务管理服务发票,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6%);若再向其他公司支付款项,同样由其他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或者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直接由上述其他两个公司开票结算亦可。
税收优惠是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挥棒。国家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核心的宏观目标是鼓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研发投入,培养核心竞争力。
税理考量:如果允许企业将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100%加计扣除,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产生“购买技术比自主研发更划算”的心理,从而过度依赖外部机构,削弱了企业自身研发队伍的建设。设定80%的比例,本质上是一种导向性的折扣,意在传递“自主投入才是主力军”的信号,倒逼企业将更多资源用于内部研发团队的培养和实验室的建设。
在税收实务中,委托研发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
税理考量:相比于企业内部研发,委托研发的资金流向更难穿透核实。如果没有比例限制,极易滋生关联交易虚增成本(如高价委托关联方空壳公司研发)或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引入80%的比例,实际上是在税收利益上打了一个“折扣”,增加了企业进行此类避税操作的成本和风险,起到了很好的风险隔离和反避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