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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需要独立申报增值税,除非省级税务局批准汇总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