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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付后所得税处理
巫马妙晴
提问于 2026-06-16 22:20
首先,我们说明一下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比如说,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销售A商品”发票。
如上所述,是您公司向客户销售货物,而非客户向您公司销售货物,客户收到的,只是赔偿款,而非货款。因此,客户不应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自然也不存在进项抵扣、进项转出一说。至于您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则冲减您公司向客户的赔偿;而若有净损失,则可税前扣除(清单申报)。
既然如此,那就是收回货物、退回货款,应当您开具红字发票;绝不是客户销售货物给您。
这样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法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上述情形不在其列。
可有两种方式:
一、您公司再将其他单位所负担费用,给其开具发票;这样的话,您公司对此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对应其他单位负担部分确认其他业务成本。
二、出具费用分割单。这样冲减您公司一并付费时所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这个问题或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房产原值的认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除非没有按照会计规则正确核算。而此例中,净额法乃是会计核算方法之一,税务处理无权推翻——且税法对此并未另行作出规定;因此,应当认可此种方法结果。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