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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缴纳时间
Amelia Zimmerman
提问于 2026-06-18 17:31
预收货款(没错,增值税范畴下,热力属于货物),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那么,对于这个业务,如果收款已经开票,那就没问题了,开票即纳税。但若没有开票,那我不妨直说(而不会像某些AI一样,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热力这种货物,乃是持续交付,而非时点、一次交付,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看法,比如开始供暖一次确认、分月确认、供暖季结束一次确认,但其实都没有直接、准确的税法依据。谨慎起见,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目前尚未发布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目前仍然以2017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为基础、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更新了开票系统(上月底开始用的)。
当然,据了解,这个版本也是临时用的(大类过于“大”);估计最新、最细版本仍在制定中。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也就是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乃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即使找“外服公司”去交,也只能是“代交”,即仍然以用人单位名义去交,他只是收一个“跑腿费”,可就此“跑腿费”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经纪代理服务,6%);但是缴费主体,仍在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收据,仍是残联开给用人单位。
具体是什么原因补增值税呢?这笔补缴的增值税对应的收入是否已经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