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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10-31 11:26
所得税:根据这份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按收款或开票时间确定,而是按服务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在纳税年度内分期确认收入。
这份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期为202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持续时间虽未超过12个月(约11个月),属于"持续提供劳务"的情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当期应确认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当期劳务收入 = 劳务收入总额(160万元)× 完工进度 − 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
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即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第一笔80万元:合同第三条把“付50%预付款”和“开50%发票”写在同一句里,无论先开票还是先收款,纳税义务都在2026年11月所属期发生,需在2026年12月15日前申报。
第二笔80万元:合同约定“服务期满且完成能耗指标时在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在此之前开票或收款,则开票或收款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既未提前开票也未提前收款,最迟为2026年12月31日。对应申报期限为2027年1月15日前。
问题不大。
首先,这样汇总开票,税率一样的,都是13%。况且,“附有到货清单”。
比例转出,是针对不可区分的部分。对于能够明确区分的进项税额,用于应税项目则可抵扣,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可抵扣;这些不参与分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一、实际报销多少,就按照金额金额记账。比如实际报销了800
借:管理费用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只能就实际报销对应税额抵扣。比如,开了2120元发票(金额2000,税额120),实际报销848元(金额800、税额48),那就抵扣48元;即认证此发票(120)后,再转出72元。
借:管理费用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
贷:银行存款 848
三、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报销的差额费税前扣除。
四、不涉及个人所得税。